宁波惠晟检验所代办宁波CCC认证及周边企业3C认证
2001年12月7日,**质检**质检总局和认监委在人民大会堂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公布了新的“四个统一”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发布了“四个统一”的规范性文件。这些文件的发布和实施标志着**认证认可制度发展到了新阶段,即**统一的认证认可制度建立和发展阶段。也标志着入世承诺的兑现。
尽管,“四个统一”的实现是**认证认可制度建立的重要标志,但“四个统一”并不意味着全部统一了由原国内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实施的相关产品的强制性评价制度(如:入网、许可、注册等制度)、并不意味着真正解决了产品评价活动与行政执法监督职能的区分问题。统一的**认证认可制度的建立和有效实施尚需时日,尚需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及社会各界和广大企业的支持。
三、新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文件体系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文件体系由以下几部分构成:
1、 法律与法规
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是以《产品质量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标准化法》为基础建立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对象为涉及人体健康、动植物生命安全、环境保护、公共安全、**安全的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技术依据为**强制性标准或**技术规范中的强制性要求。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基本框架为三部分,一是认证制度的建立、二是认证的实施、三是认证实施有效性的行政执法监督。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建立由中央政府负责,**认监委负责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授权,协调有关部门按照“四个统一”的原则建立**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指定认证机构在授权范围内承担具体产品的认证任务,向获证产品颁发CCC认证证书;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对列入《目录》产品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确保未获得认证的列入《目录》内的产品不得进口、出厂、销售和在经营服务性活动中使用。对于特殊产品(如:消防产品),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授权职能承担相应的监管职能。
2、 规章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1年12月3日,**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质检总局第5号局长令)是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基础文件,详细规定了如下内容:
― **建立和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法律法规依据;
―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管理的产品范围为涉及人类健康和安全,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
―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以“四个统一”为基本原则
― 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未获得认证、且未加施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服务性活动中使用
― 规定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建立和实施的基本体系,即:**质检总局发布规章,**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建立并组织实施;指定的认证机构及为其服务的检测、检查机构和人员负责认证的受理、检测、检查和证书的颁发以及获证产品的监督;地方质检机构负责对列入目录内的产品及生产者、进口商和销售商等进行市场监督检查;指定的机构负责认证标志的发放和接受认监委的委托对认证标志使用方案进行审查。
― 规定了列入目录内产品具体认证规则程序要求、认证证书以及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消要求
― 规定了目录内产品的生产者、销售商、进口商在强制性认证制度实施中的权利与义务
― 规定了违反本规定的行政处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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